黃牛與二手票券平台

IMG_3478現在讓歌迷最生氣的,可能不是當機、不是夜排、不是票價太貴,而是行徑囂張的那些網路黃牛。但也不是其他事情不讓歌迷生氣,而是那些發生的狀況,其實某種程度上來說,不至於無法可施,不管是主辦單位或是售票系統,也都希望找出一些方法來,讓歌迷認為可以獲得更多或更好的服務。但是黃牛這件事情,就還真的無法可施。

故事從瑞隆開始說起好了。賴瑞隆,認識他的時候,我們是為了2009高雄世運的售票相關事情一起打仗。當然後來是他把五月天跟高雄做了很密切的結合,剛好我們在那段時間裡面,也都透過ibon販售五月天幾次在高雄世運主場館的演唱會票券,因此於公於私,交情都算不錯(是吧)。今年他選上了立委,我們也開始忙拓元的一堆演唱會售票,於是就又好一陣子沒有聊聊,直到今年八月的五月天高雄場。

「瑞隆,你是立委了,所以我問你喔,黃牛到底是合法還是非法?」那天在主場館的後台,我們因為黃牛嘗試了實名制、跟遇到一堆有的沒有的狀況後,我問了他。

當然立委不是律師,沒那麼快可以給我答案,所以我也解釋了一下狀況,請他回去跟團隊研究研究。「如果黃牛非法,我想知道違反的法律是甚麼、我們可以怎麼處理;如果黃牛其實不違法,那我想知道政府有沒有管理的意願或方法,或是能怎麼讓二手票券的市場,導入比較正統的方式處理?」

但後來想想,黃牛是現象也是結果,但為何現在氾濫至此?只是單純因為網路的匿名性嗎?不,還有一個很基本的問題,就是定型化契約的部分,規範了藝文表演票券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中,明確規範了演出前十日可退票,並僅收取10%的手續費。當然保護消費者很重要,但當黃牛就是消費者的時候呢?換個角度說,黃牛之所以甚麼節目都買、甚麼票能收都收,就是因為它們的成本只有10%,輸贏都是主辦單位在扛的。因此,這個部分不提出來,而僅著墨再黃牛的定位及懲處,似乎也沒太大作用,便也將這個意見提供出去給他辦公室了。

然後,瑞隆回去跟他的團隊討論過之後,覺得事情可能沒那麼簡單。於是十月初先過去聊聊業界的意見,他們辦公室開了一個內部(?)的協調會(?),呃,總之就是開了個會,邀請了警政署、文化部、經濟部商業司及消保官等單位到場討論。其實這幾個單位的態度一直沒有變過,立場也都挺堅定的,而依法來說,問題也仍然一樣。以下陳述純粹個人意見,希望沒有帶任何偏見啊~

警政署:針對黃牛違法的部分,目前僅有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能夠規範,而他屬於行政法而且是微罪,警察接到檢舉也只能偵訊後送給簡易庭作判決。而簡易庭的判決也未必都會成案,自民國八十年立法以來,依本條成立的案件只有六件。

文化部:業者沒共識,我們回部內討論。

經濟部商業司:這塊不是我們業務範圍。

消保官:黃牛也是消費者,我們的立場是保護消費者,黃牛的部分需要主管機關立法方能解決,或是主導修改定型化契約的條文內容。

這是十月初的會議內容,再來消保處應該覺得這個議題需要再討論,因此十月底也開了一個相關議題的諮詢會議。會議通知我前一天收到,只能將原本的會議移開來參加這個會議,反正長官都是官大學問大的,叫我去我就夾緊屁股去了,不然怎麼辦?

這次會議人更多,也有幾位教授與律師在場,但話題是更沒有焦點了。售票系統來了三家,但好像只有我們比較有這個問題;主辦單位只找了理想國去,也表示了退票所造成的全民皆黃牛的現象及困擾。只是有位教授主張「這些大學生搶票來賣,我們應該鼓勵啊,這是很有創意的創業,反正黃牛又不會做一輩子」云云,讓我,嗯。但也有位教授,坦承參與了第一版的定型化契約製作,而現在看來是有問題的,甚至主動提出可以修改調整了方向及幾個先進國家實務面的做法,沒想到被剛剛那位老教授吐槽:「那個只有你們法國有啦」,我應該吐回去這位井底之蛙嗎?

看起來主管機關是不會有動作了,瑞隆那邊覺得也不是辦法,就比較積極了起來,找我聯繫了幾個售票量比較大的主辦,先辦個記者會,希望能吸引到社會的關注,以便推動改善的步驟。只是,記者會上我們要訴求的主軸跟結論,應該是甚麼?

想了很久,如果真的要對黃牛這種交易行為做點甚麼,大概有兩件事情得做:

1) 若確定要懲罰黃牛,請立專法。

就算有歌迷假裝(或真心要)成黃牛票買家,聯絡了警察(如果願意受理),約定好了面交時間跟地點,準備一手交錢、一手取票、然後螳螂捕蟬黃雀在後計畫的好好的話,不是不能做,但後來會發生的大概是面交的人被請去某處喝茶做筆錄,宣稱「我也是受害者,本來賣我的人就漲一倍了,我也只是多個幾百塊補貼一下來這裡的油錢跟時間啊,根本沒有賺錢好嘛!」之類的就好;如此一來社維法六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非供自用,購買運輸、遊樂票券而轉售圖利者。』馬上就受到挑戰:一來抓到的人不是購買票券者、二來有轉售但未圖利(依其宣稱所言),所以大概警察聊完、後送檢易庭之後,不成案的機會很高吧。好啦即便成案了,罰則是甚麼?『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微罪啊。這是為什麼如果要罰黃牛的話,沒有專法是玩不下去的。

如果可以,麻煩參考鐵路法,由主管機關明定細節罰則等,以便有法源基礎處理。在前陣子修正的部分,我想提出以下第六十五條的罰則供大家參考:

購買車票加價出售或換取不正利益圖利者,按車票張數,處每張車票價格之五倍至三十倍罰鍰。加價出售車票或取票憑證圖利者,亦同。
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輸入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而購買車票、取得訂票或取票憑證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之前講外掛怎樣怎樣的,先不提我們自己怎麼對付(後來有看到外掛當事者後來買了多少張嗎?),先請參考一下上面的第二句;意思是沒有修正這部分,他愛怎樣都沒有可供規範的罰則可言,總不好把責任都推在業者身上,說人家拿了鋼剪來檢我家的門,我只能一直買鎖吧?

2) 若要從商業機制去除,調整定型化契約。

現在的演唱會,反正不管好賣不好賣、會不會完售,只要有聽過名字的,通通都會有一群人,先買一堆下來再說。為什麼?只要吃得夠多,把票房做成完售(或熱門區域已售完),那麼轉讓票的票價就被操縱在它們手中,先加個三倍上去再說。好,又不是每檔都五月天,如果黃牛吃票是跟觀眾的對賭,價格加上去也只是剛好而已,這我勉強可以接受這是自由貿易的說法。但今天不是。當發現手上的票賣不掉了(對,很多秒殺完售的場次,都會出現這情形),開始降價(降成兩倍之類的),能賣幾張就賣幾張。到了開演前十天,手上還卡著的票也不用擔心甚麼,通通寄回給我們或是主辦單位就好,成本是10%的手續費。這時輪到主辦傻眼了,一退票退來這麼多,剩不到十天的時間,原先已經宣稱甚至上新聞的完售場次,多出幾百張票要怎麼賣掉?

站在黃牛或代購的立場,每次我有票就吃掉、有票就吃掉,反正就算我花兩三百萬把票掃一掃,即便一時之間現金量可能不高,但是這兩三百萬的票,裡面加價賣個一半大概就通通回本了,只賣一成也沒關係,因為剩下的退回給主辦單位,我一樣拿回九成啊?有甚麼好怕的?因此這種幾乎是只賺(沒賺的就退票)不賠(都主辦單位在賠)的生意,也難怪很多有志青年甚至是學生,也都陸續投入了。

當然,我知道消費者(我也是)的權益是要被保護著,而且也只有流行音樂的演唱會,才會出現大量的這種問題。所以我自己是覺得,可能有必要將流行音樂演唱會由藝文票券中獨立出來,想辦法兼顧歌迷權益及拉高惡意控票者風險。如果你會問「五月天的票反正沒人退啊,考慮這個做甚麼?」那麼想想,如果只看五月天這個個案,對整體的產業是種傷害,絕對的。

以上兩種方式,雖然其他相關單位都認為有其可行性,但除了細節仍需要討論之外,主管機關能夠怎麼「主管」,可能才是關鍵。不然依現在的狀況來說,業者或歌迷能夠怎麼做?其實不能怎麼做。取消某些票券的入場資格?憑甚麼?民法所保障的權利怎麼辦?沒有公權力介入的查證又怎麼辦?

最後再多討論個問題,為什麼這廂票還沒開賣呢,那廂二手票就已經一堆票滿滿等著賣了?難道是主辦單位自己流出給黃牛集團,還是售票系統黑心放出,意圖多賺點奶粉尿布錢?很抱歉,都不是,那是對岸的常態但不是這兒的。如果有歌迷好奇心夠,可以去試著開個帳號,在二手票平台上賣票試試看,即便你沒有票。懂我意思嗎?如果你可以賣,那他們也可以賣,即便手上沒票。不然你以為那些到處求票徵票願意加價購買的「歌迷」怎麼會多成那樣?又怎麼可能在我們還沒建好檔時,市面場就號稱有一把票券在手等著你去加三倍買?難道主辦單位跟售票系統都寧願弄黑自己去賺那些一次兩次的錢嗎?別忘記,台灣職棒就是這樣毀了的,因為看小不看大,因為只想賺一把不想賺一輩子。你以為加價三倍很多?那是能賺幾次賺多少?我為什麼不安分守己(雖然利潤嗯嗯)好好賣十年二十年(?)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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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則迴響於《黃牛與二手票券平台

  1. 通告: 黃牛現象,以及文化部的作為 | about KT Chi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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