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則難懂、裁判難為

職棒飛不停的第十四場比賽,就出現了蠻令人意外的結局:該場最後一個play,居然是以老球皮(這帶有讚賞的口氣,請別誤會)出名的黃忠義,在兩人出局站在一壘起跑,由陳威志擊出一支一二壘間接近二壘壘包的滾地球時,不小心踢到球被外籍主審判為妨礙守備而出局,來結束這場一共三個妨礙守備(前兩次均為蔡豐安揮棒後續動作過大)的奇異比賽。

當然在跑者跑壘時碰到球出局而結束比賽,連黃忠義自己都只覺得好笑;但是這是一個非常、非常特殊,在棒球規則上有清楚說明的判決瑕疵。當然不是說二壘審這樣判是對或是錯,只是想藉放大這個問題,來看看規則的精神在哪裡,以及裁判有多難當。

先重回現場,拿放大鏡重看一遍。限於只能用文字敘述,請多包含。

這球陳威志打擊出去,當然黃忠義是起跑了。球先是彈跳通過投手丘,不過幅度有點大,若是傳接晚了有可能會形成內野安打,因此遊擊手陳瑞振從防守的位置急忙往二壘壘包與投手丘的中間,希望在第二個彈跳前或後接起球來,二壘手馮勝賢也從側面移動到球滾動的路徑後方,也在一二壘壘線之間;這時二壘審從原本的站位(一二壘之間)移動到球路徑的後側(偏本壘那邊),希望看清楚狀況。只是雖然陳瑞振想盡辦法伸長了手套,還是撈不到稍微往一壘側邊彈跳的球,馮勝賢卻也因為球的彈跳太慢而有點移動過頭,人都到二壘壘包旁邊(也是靠投手丘那側)了,卻急著煞車把左手伸長了想去接它。黃忠義這時剛好也接近了二壘壘包,本以為陳馮兩人可以接到這顆滾地球,自然朝著二壘壘包奔去,只是沒想到兩個人都漏掉這球,球卻彈在黃忠義的小腿上…

這時二壘審藍普洛夫(Ian Lamplugh)先是很明確地高舉雙手,表示現在是比賽停止球,然後再對二壘跑者黃忠義做出「出局!」的判決。全場沒有人對這個判決有疑義,因此比賽結束,兄弟象以四比三勝興農牛。

隔天民生報刊出劉復基先生的報導,在網路上引發了不小的迴響:「棒球經>>強勢作風 爭議球裁判難為」其中引用了棒球規則7-08F與7-09M兩條條文,並簡單地互相比較,指出這個判決是錯誤的。但是很多人雖然會看棒球、甚至會打棒球,卻沒看過棒球規則。棒球規則是有名的複雜,也許也是很少人會去專心看的原因之一;但是棒球規則卻是將進攻與防守雙方可能出現的陷井,考慮得非常週詳的「有趣」書籍。我們回來看看這幾條看似硬、卻有許多巧思的棒球規則好了。

先看這一條,應該是聯盟所引用的出局條文。它的本意是希望規範跑壘員,希望在球仍在內野區域時,跑壘員不應該故意或無意(因為這太主觀、無法判斷)碰觸到球,進而影響到球的路線,以讓比賽公平地進行。若是跑壘員可以隨意將球拍開,那麼內野防守的球員將沒有辦法處理好這些原本應該很正常的球。

7.08 (F) 界內球未觸及內野手(包括投手)前或未通過內野手(投手除外)前,被跑壘員於界內區觸及,此時成為比賽停止球,除因擊球員成為跑壘員而發生向前進壘義務外,不能得分及進壘。
【例外】觸在壘上之跑壘員被宣判為「內野高飛球」之擊球觸及身體時不至出局,僅擊球員出局。
【原附註一】被宣判為「內野高飛球」,倘觸及離壘之跑壘員,擊球員與跑壘員均判出局。
【原註】二位跑壘員觸及同一界內球時,僅最初觸及球者出局。因最初觸及球時,即成為比賽停止球之故。
【註一】擊球員擊出之界內球,未觸及野手以前觸及於跑壘員時,不論跑壘員是否故意(除為不使雙殺而故意觸及者)或無意,皆成為出局。又跑壘員對於一旦碰觸內野手之擊球作守備之野手構成妨礙時,依照本規則7.08(B)之規定亦得被判出局。
【註二】觸及壘而又返轉之界內球,於界內區喻觸及跑壘員:(1)未通過內野手之前,跑壘員應為出局,並成為比賽停止球。(2)通過內野手之後,觸及壘包反彈仿該內野手後方之界內區觸及跑壘員時,如其他任何野手對該擊球都沒有守備之機會時,不得以觸及擊出之球為理由判為出局。
【註三】觸及壘而又反轉之界內球,於界外區域觸及跑壘員時,不成為出局,仍屬比賽進行中。
【註四】本項之〔例外〕所指之壘,是指被擊出飛球時,跑壘員所佔有之壘。
【註五】被宣判為「內野高飛球」之擊球觸及跑壘員時,無論該跑壘員是否在壘上,均成比賽停止球。

再看這一條,是劉先生認為應該使用的條文。不過這條則是上面那條的另一個觀點,就是希望野手在處理球時,不論故意或無意讓球通過並碰觸到跑者,以免出現有守備方故意把球拍到跑者身上,或是故意不接球讓球擊中跑者,而讓跑者被陷害而出局的狀況發生。

(M) 未觸及野手(包括投手)之界內球,在界內區觸及跑壘員時,但跑壘員雖觸及界內球,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僅以與球接觸為理由而被判出局。
(1)已觸及內野手(包括投手)之界內球。
(2)界內球未觸及內野手(投手除外),但已通過該野手之股間或身旁,立即觸及於其後之跑壘員,且任何野手對該球均無守備機會時,但內野手失去守備機會之擊球(不論是否觸及內野手),經裁判員認定故意踢開者,對該跑壘員以妨礙為理由宣判出局。(參考5.09(F)、7.08(F))【妨礙之罰則】跑壘員應出局,形成比賽停止球。

再加上這一條比賽暫停的條文,則是在不論如何球在界內碰到跑壘員或裁判時,都可以讓比賽先停止的狀態。

5.09 (F) 未碰觸內野手(包括投手)之界內球,於界內碰觸跑壘員或裁判員,或者通過內野手(不包括投手)之前碰觸裁判員。因擊球員成為跑壘員而產生被擠進次壘義務之跑壘員應進壘。
【原附註】跑壘員雖觸球,裁判員認為有下列情形者,不應宣告出局。此時,仍屬比賽進行中。
(1)觸及內野手後,再觸於跑壘員的界內球。
(2)未觸及內野手,但穿過其股間或身體旁邊時立即觸及後方的跑壘員,且其他內野手已無機會對該球執行防守行為時。
【原註】擊出之球通過投手後觸及立於內野區的裁判員時,為比賽停止球。擊出之球於界內區域先觸及野手再於飛翔狀態中觸及跑壘員或裁判員時,如該球在還未落地前被野手接獲時,不得視為飛球被接殺,仍屬比賽進行中。
【註】界內球於界外區域觸及裁判員時,屬比賽進行中。

從上面三個很複雜的文字敘述中,我們應該感受到的,除了「棒球規則好難」這件事之外,更應該佩服它在思考上的周全性:一方面限制了跑者的行為,一方面也去限制守備方的部份。當然,「故意」與「無意」是無法很公正地做出結論,因此裁判當然只能以發生的事實去下判斷,以免為主觀意識所影響。

那麼,到底這球是不是誤判,或是講得輕鬆點,是不是藍普洛夫一邊移動一邊沒有看清楚,或是引用規則錯誤呢?

補上一則棒球規則來回答好了。

9.01裁判員之資格與權限: (A) 聯盟主席應於各錦標賽中,指定 1 名至數名裁判員執法。裁判員除基於本規則之規定主持比賽外,於比賽進行中並負有維持比賽場地紀律及秩序之責任。

個人是認為雖然依規則來看,的確這個再見判決或許有點失當,但是一個角度來看,防守員的確都接不到這一球,但是跑者也沒有避開它,因此黃忠義、陳威成並沒有對出局的判決有太大疑問。因此在要求「公平競賽」的精神上,應該是沒有太大的缺失。不過,若是藍普洛夫做出「比賽暫停、跑者上二壘、打者上一壘」的判決,是不是有可能再花半個鐘頭跟所有人解釋這些規則呢?但是又如果是裁判判決的心態是如此,是不是聯盟也要表達這個立場?

總之,棒球規則真的很難懂,裁判也真的很難當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