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了八年的「職棒賭博案」,終於在2004年的最後一天,由高等法院溫耀源審判長宣判定讞。雖然這個案件並不一定能夠還原那段時間的真相,但是法院基於這數年之間,這些球員「所受之身心煎熬及面向之不確定感,可能教之於入監服刑為甚」,因此判刑更較一審為輕。
以下是1997一審的判決與2004二審判決的比較:
姓名 |
職稱 |
涉案內容 |
犯罪法條 |
1997/9/10一審 |
2004/12/31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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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建成 |
時報鷹球員 |
放水遷賭白手套 |
賭博背信詐欺 |
2年6個月、300萬銀元 |
1年10個月、緩刑5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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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琨原 |
時報鷹球員 |
賽球放水 |
賭博背信 |
2年6個月、100萬銀元 |
1年10個月、緩刑4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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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勝吉 |
時報鷹球員 |
賽球放水 |
賭博背信 |
2年2個月、40萬銀元 |
1年2個月、緩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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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正憲 |
時報鷹球員 |
賽球放水 |
賭博背信 |
2年、20萬銀元 |
1年2個月、緩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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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章鑫 |
時報鷹球員 |
賽球放水 |
賭博背信 |
2年、20萬銀元 |
1年2個月、緩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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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慶國 |
時報鷹球員 |
賽球放水 |
賭博背信 |
2年、20萬銀元 |
1年、緩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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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裕登 |
時報鷹球員 |
賽球放水 |
賭博背信 |
1年6個月、10萬銀元 |
10個月、緩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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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明宏 |
時報鷹球員 |
賽球放水 |
賭博背信 |
8個月、1萬銀元、緩3年 |
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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尼洛 |
時報鷹球員 |
賽球放水 |
賭博背信 |
通緝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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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政雄 |
時報鷹球員 |
賽球放水 |
賭博背信詐欺 |
1年6個月、10萬銀元 |
10個月、緩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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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耿佑 |
時報鷹教練 |
與簽賭集團掛鉤 |
賭博背信詐欺 |
1年6個月、10萬銀元 |
10個月、緩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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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泰權 |
統一獅球員 |
賽球放水、白手套 |
賭博背信未遂 |
1年4個月 |
7個月、緩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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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百勝 |
統一獅球員 |
賽球放水 |
賭博背信未遂 |
1年4個月 |
7個月,緩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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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尚豪 |
統一獅球員 |
賽球放水 |
賭博背信未遂 |
10個月 |
7個月,緩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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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建材 |
保五總隊警務佐 |
與簽賭集團掛鉤 |
賭博背信詐欺恐嚇 |
4年、2百52萬銀元 |
1年5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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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伯男 |
保五總隊警務佐 |
與簽賭集團掛鉤 |
恐嚇 |
1年2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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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文 |
高雄港警所偵察 |
與簽賭集團掛鉤 |
賭博背信詐欺恐嚇 |
2年6個月、120萬銀元 |
8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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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新發 |
前鎮分局組長 |
指使球員放水 |
詐欺背信 |
1年8個月、120萬銀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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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百村 |
綽號牛哥 |
經營簽賭站 |
賭博 |
10個月、3萬銀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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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淑惠 |
郭建材女友 |
經手放水費 |
賭博 |
10個月、3萬銀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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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國清 |
蕭登獅親信 |
指示放水發放水費 |
詐欺背信 |
3年、1,020萬銀元 |
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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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哲璋 |
蕭登獅合夥人 |
經營簽賭站 |
詐欺背信 |
無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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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芳達 |
蕭登獅合夥人 |
經營簽賭站 |
詐欺背信 |
通緝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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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志雄 |
蕭登獅合夥人 |
經營簽賭站 |
詐欺背信 |
通緝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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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茂發 |
海線老大 |
經營簽賭站 |
賭博背信詐欺恐嚇 |
5年6個月、1,020萬銀元 |
2年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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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冠賢 |
李茂發同夥 |
經營簽賭站 |
賭博背信詐欺 |
3年4個月、202萬銀元 |
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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盧新介 |
李茂發同夥 |
經營簽賭站 |
賭博背信詐欺 |
3年、202萬銀元 |
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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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義忠 |
李茂發同夥 |
經營簽賭站 |
賭博背信詐欺 |
無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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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武龍 |
李茂發同夥 |
經營簽賭站 |
賭博背信詐欺恐嚇 |
4年10個月、1,020萬銀元 |
1年5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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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光熙 |
時報鷹球員 |
賽球放水 |
詐欺背信 |
2年、30萬銀元 |
1年、緩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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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敏雄 |
時報鷹球員 |
賽球放水 |
詐欺背信 |
1年8個月、10萬銀元 |
1年、緩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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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貴章 |
時報鷹球員 |
賽球放水 |
詐欺背信 |
2年2個月、40萬銀元 |
1年、緩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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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聰富 |
時報鷹球員 |
賽球放水 |
詐欺背信 |
2年、30萬銀元 |
1年、緩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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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執信 |
時報鷹球員 |
賽球放水 |
詐欺背信 |
2年2個月、40萬銀元 |
1年、緩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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褚志遠 |
時報鷹球員 |
賽球放水 |
詐欺背信 |
8個月、1萬銀元、緩3年 |
7個月、緩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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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奇勳 |
時報鷹球員 |
賽球放水 |
詐欺背信 |
1年6個月、10萬銀元 |
10個月、緩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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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啟成 |
時報鷹球員 |
賽球放水 |
詐欺背信 |
1年、3萬銀元、緩5年 |
10個月、緩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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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俊傑 |
時報鷹球員 |
賽球放水 |
詐欺背信 |
8個月、1萬銀元、緩3年 |
7個月、緩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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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俊賢 |
三商虎球員 |
賽球放水 |
詐欺背信 |
8個月、1萬銀元、緩3年 |
7個月、緩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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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對十年前職棒熱潮還有印象的朋友們,應該多少都會曉得上列球員(當然,與非球員們)對國內棒球環境的殺傷力有多大!也讓中華職棒目前雖然已經有十五年的歷史,卻仍然處於「再起步」的階段;也許您會質疑檢察官同時公佈可能涉嫌放水的所謂「二十七人名單」,是否也應該用更嚴謹地態度審視?在這份名單當中,包括了當時兄弟象隊的陳義信、林易增、吳復連、陳逸松、李文傳和洪一中,味全隊的張泰山、葉君璋、黃文博、洪珮臻、陳大順、陳金茂、賈西和管理黃清文,興農牛隊的黃忠義、張文宗、賴有亮、王傳家、張協進、陳彥成、張耀騰、白昆弘、廖俊銘、黃杉楹、陳威成、張建勳和克魯茲等人。當然,由於並無明確的證據,只是檢察官的建議名單,因此後來也僅交由各隊自行判斷並處理;由於法律上是否有罪不是個人的專長,因此只是在此提出這段往事,供大家參考。
講到這裡,有印象的朋友應該邊看著這些名字,邊回想到他們場上的英姿…這些在前陣子被定罪的球員是不是好球員?以球技來說,當然是!只要光看失去他們的結果,造成了中華職棒往後十年不得翻身回原本水準的痛苦,就曉得這群中堅份子有多重要!那麼,他們應不應該回到球場「貢獻所學」呢?不提個人有多喜歡他們,我的看法是,不應該!
沒想到就在這份名單公佈之後兩週,便在聯合晚報上看到如此的消息:國內業餘棒球領導人、棒協秘書長林宗成,在學生棒球聯盟所召開的紀律委員會上表示,「台灣死刑犯都可以假釋,涉賭球員也應該有重生機會,台灣有自己的棒球文化,不須套用美、日職棒的『高規格』(道德)標準,或許採用『次級』標準就行了!」
也許記者並非逐字轉述林秘書長的言論、也不管在此言論中所提到,「死刑」或「假釋」在社會上所造成的問題與爭議性,光就「棒球」的神聖性在於公平、規則、團體精神這些觀點來看,就應該只有一種最高的道德標準出現!不是說犯過錯的人沒有改過向善的機會,也不用花太多心思去看看「Eight Men Out」或「Field of Dreams」這些經典棒球電影(或其著作);只要想想:「如果棒球不用盡全力、可以利用較差的表現換取較好的金錢收穫」,那麼我們的棒球,會變成怎樣的棒球?
回頭看看1995~1997那段時間的職業棒球,一堆球星在場上奔馳,球賽卻…好看嗎?
不管是你我在打的草野球,或是河濱公園裡常見到的慢速壘球聯盟賽,還是投注了青春、汗水及淚水的甲子園,更可以是各種業餘職業的棒球賽;只要是「棒球賽」,就應該是原汁原味、不可以有任何的雜質攙在其中!沒有高規格、沒有次級標準,只有一種道德觀!就是:投手要盡全力面對每位打者,希望解決掉他;打者要盡全力面對每顆來球,爭取上壘並得分的機會;野手要在每個階段都全神貫注,完成每個可以做到的出局數!
你還會想要再看到那種每個出局、每個失投、每個失誤都要再三懷疑是否「其中有詐」的球賽嗎?我,一點都不想!
希望不會再聽到「次級標準」這種鳥話,「台灣棒球」就是「台灣棒球」!